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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0日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主要领导负责的转专业工作小组,接受学生咨询和转专业申请。转出学院审核申请转专业学生的相关材料,会同学生申请转入学院审核签署意见,汇总上报申请转专业学生材料。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复核、审定工作,并将审核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必须按录取专业注册入学,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学习满一学期;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要求;

(四)注册手续齐备;

(五)本学期所修的各科成绩全部合格,退伍军人可适度放宽至不及格科目为一门。

(六)非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五条  在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成绩排名在该专业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前20%以内;

(二)经转出、转入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已与转入专业相关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民营、股份制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毕业后到该单位就业;

(三)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学生休学、申请保留学籍后复学,因学校已无原来所学专业对应年级接收,可申请转入同类、同一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条 退伍军人转专业相关规定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退役人员,按新生报到流程注册入学,适用于新生转专业第二章第四条相关规定。

(二)保留学籍退役军人在办理复学手续后即可提出转专业申请。转入新专业后需从大一开始就读。国家减免退役军人三年学费,超出三年的学费需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超过本级学生办理转专业期限以上者不能转专业;

(二)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单独招生学生等);

(三)艺术类、体育类、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不能互转;

(四) “三校生”录取专业不能转入非报考专业类型;

(五)五年一贯制与三年制统招专业不能互转;

(六)正在休学或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七)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八)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三章 转专业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期可根据条件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且只能填报一个志愿。

(二)学生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由转出、转入学院签署意见后,附转专业条件的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生原所在学院。转出专业所在学院本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相关材料、成绩等按学校转专业的条件、要求、考核办法等对转专业学生的申请严格审核,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将签署意见的《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1)和《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审批汇总表》(附件2)报教务处复审。

(三)教务处复审后,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汇总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审议结果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

(五)受理时间:

填表时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结束前三周(1720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学校审核、审批时间:一年级第二学期第一至第四周。

学校公示时间:学校审核同意后的转专业名单,在学校公告栏进行七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生转专业名单报教育厅备案。

由教务处及时通知转出、转入学院及相关部门;转出学院收到通知后告知学生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注册。未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相应学院通知学生仍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第九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按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资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审核。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经转入学院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转入新专业后,如有未修读的课程,必须通过课程考核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批准且公示合格的转专业学生须在接到转专业通知后一周内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并到新专业报到。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应做好学生转专业衔接工作。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2191起执行。原《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规定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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